小夹板加石膏托外固定治疗踝部骨折42例

湖南长沙市中医院(410002) 成玉芙 杨巍 陈卓夫

关键词 小夹板 石膏托 外固定 踝部骨折


  踝部骨折是最常见的关节内骨折。我院自1993年以来,采用手法复位,小夹板加石膏托外固定,配合中药内服外洗法治疗该病42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42例全部为新鲜骨折,均住院治疗。其中男性18例,女性24例。年龄为10~68岁,平均38.7岁。

1.2 诊断标准
 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骨伤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即:①有外伤史;②踝部肿胀、疼痛、压痛,皮下瘀斑,踝部可呈内翻或外翻畸形,可扪及骨擦音,活动功能障碍;③X线检查可明确诊断及移位情况。

1.3 骨折临床分型
 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骨伤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之证候分类法分为5型,损伤程度分为3度,见表1。

 表1 42例骨折分型分度表

- 外旋 外翻 内翻 纵向挤压 侧方挤压
Ⅰ° 2 3 2 - -
Ⅱ° 4 4 3 1 1
Ⅲ° 9 8 5 - -

2 治疗方法 

2.1 整复手法
 整复前须详细询问病史,结合X线片,确定骨折类型及受伤机理,按照造成骨折的外力的相反方向进行复位后,将踝关节固定在与原骨折类型相反的位置,具体方法为:病人平卧,可行坐骨神经阻滞麻醉。助手顺着原来移位方向轻轻用力向下持续牵引。即内翻骨折先内翻位牵引,外旋外翻骨折先外翻位牵引。牵引下助手逐渐改变牵引方向,外翻逐渐变为内翻,内翻逐渐变为外翻,同时术者两手在踝关节对抗挤压,促使复位。内翻时内侧手掌在踝上,外侧手掌向内推送外踝。反之,外翻时,外侧手掌在踝上,内侧手掌向外推内踝。对有下胫腓联合分离的病例,术者用两手掌紧贴于内、外两踝,嘱助手屈伸踝关节的同时,反复扣挤,直至下胫腓联合分离消失,距骨内、外侧脱位完全纠正为止。三踝骨折者,当后踝骨折块不超过胫骨下关节面1/3时,也可用手法整复;先按上法整复固定内外两踝,然后再整复后踝,术者一手推胫骨下端而后;一手推足后跟向前端提即可复位。

2.2 固定方法
 骨折复位后,用石膏托塑形和内外侧小夹板固定踝关节在与原骨折类型相反的位置。即内翻骨折固定在外翻位。外旋、外翻骨折固定在内翻位。内翻骨折在内踝下方加厚垫,使足外翻。反之,外翻骨折则在外踝下方加厚垫,使足内翻。整复固定后,将小腿抬高,两周后拆除石膏托,用三合一小夹板固定踝关节为中立位,并逐步屈伸活动模拟踝关节,4周解除小夹板,加大踝关节屈伸锻炼。

2.3 药物治疗


2.3.1 内服药按中医伤科三期辨证用药,全部采用本院三期用药制剂。早期以活血祛瘀,理气止痛为法,方用集成疗伤片;中期以活血通络,接骨续筋为法,方用集成理伤片;后期以补益肝肾,强筋壮骨为法,方用集成愈伤片。

2.3.2 外用药4周解除小夹板后,可每天用中药熏洗,对关节周围软组织进行按摩,加大踝关节自动活动,关节功能始可恢复正常。常用药有:麻黄、桂枝、细辛、苍术、皂角刺。

3 疗效标准与治疗结果

  本组42例病人将其功能活动及自觉症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行业标准·中医骨伤科病证疗效标准》分为①治愈:骨折解剖或接近解剖复位,有连续性骨痂通过骨折线,功能完全或基本恢复。②好转:对位良好,骨折线模糊,踝部轻微疼痛,劳累后加重,内外踝侧方移位在2mm以内,前后移位在2~4mm以内,后踝向后上移位在2~5mm之间。③未愈:踝关节畸形,骨折不愈合,经常疼痛,踝关节功能障碍。治愈率见表2。

表2 42例骨折治疗结果表

- 外旋 外翻 内翻 纵向挤压 侧方挤压 治愈率(%)
治愈 12 14 8 - - 80.9
好转 2 3 - - 1 14.3
未愈 1 - - 1 - 4.8

  临床愈合时间最短为4周,最长为12周,平均8.6周。其中2例未愈者为三踝骨折后踝骨折块超过关节面1/3且患者拒绝牵引、手术者。

4 讨论


  踝关节作为屈戌关节,具有两种功能,一是稳定地负重,二是灵便地活动。故踝关节受伤后,治疗上须考虑这两种功能的恢复。即:①要求准确复位;②能够依靠距骨的自身模造作用来恢复踝关节的正常解剖生理关系。因此,对于踝部骨折我们通过了解病史,阅X线片,确定骨折类型后,实行准确的手法复位,依靠小夹板、棉垫、石膏托固定来治疗,使踝关节恢复功能。本治疗方法的特点是小夹板加石膏托外固定,它克服了单纯小夹板固定塑形能力差,单纯石膏外固定踝关节活动差的缺点。而由于固定方法的改善,提高了手法复位治疗踝部骨折的治愈率。该法对于外旋、外翻及内翻型骨折尤其优越,大大提高了踝部骨折的非手术治疗率,避免了手术治疗给病人带来的痛苦,以及经济负担。早期的理筋手法及功能锻炼、中药熏洗可以防止局部的粘连;通过踝关节的自身模造作用而达到踝关节正常生理解剖关系,恢复功能。当然,对于后踝骨折块超过关节面1/3者,仍需手术或牵引治疗。

(修回日期:199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