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用药配伍禁忌
两种药物配伍使用,会产生或增强药物的毒副作用,或降低药物的疗效,因而临床应当避免配伍使用。
《本经·序例》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但相恶与相反所导致的后果不一样。相恶配伍可使药物某些方面的功效减弱,但又是一种可以利用的配伍关系,并非绝对禁忌。而“相反为害,甚于相恶”,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故相反的药物原则上禁止配伍应用。
(一)配伍禁忌的主要内容 目前医药界共同认可的配伍禁忌,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1、十八反 十八反是指: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反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及;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
2、十九畏 十九畏是指: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五代后蜀韩保昇修订《蜀本草》时,首先统计七情数目,提到“相恶者六十种,相反者十八种”。今人所谓“十八反”之名,盖源于此。相畏为中药七情之一,内容已如前述。但从宋代开始,一些医药著作中,出现畏、恶、反名称使用混乱的状况,与《本经》“相畏”的原义相悖。作为配伍禁忌的“十九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二)怎样正确对待“十八反”、“十九畏”
1、对于十八反、十九畏作为配伍禁忌,历代医药学家虽然遵信者居多。 但亦有持不同的意见者,有人认为十八反、十九畏并非绝对禁忌;有的医药学家还认为,相反药同用,能相反相成,产生较强的功效。尚若运用得当,可愈沉疔痼疾。
2、由于十八反、十九畏牵涉的问题较多,各地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存在差异,使实验结果相差很大。简单的毒性试验大多得到负结果或互相矛盾的结果。早期的研究结果趋向于全盘否定;近年来,观察逐渐深入,“不宜轻易否定”的呼声渐高。此外,还有的实验证明,十八反、十九畏药对对人体毒副作用的大小,与药物的绝对剂量及相互间的相对剂量有关。
3、目前决定其取舍还为时过早,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4、凡十八反、十九畏的药对,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一般不应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