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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现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而在目前,我国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除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
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的问题,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必将带来消费群体的药品滥用,危及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同时,由于消费者用药不当导致产生机体耐受性或耐药性,使用药剂量越来越大,造成药品资源浪费的同时,更严重的后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的人口素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了近几年26家医院717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结果表明: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发病总数41.28%;在引起不良反应的全部47种药品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占89.4%,非处方药为5种,占10.6%,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这些统计报告是医院用药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而且是在医药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可以设想,在没有医药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消费者自行使用这些药品后果的严重性。因此,急需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同时,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观念将由“健康由国家负责”向“个人健康、自我负责”转变,消费者将注意力和消费转向对自我保健的投入。因此有必要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来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但是建立、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关系到药品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改革和政策配套,同时,这项制度也关系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已形成的利益现状。考虑到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遇到许多困难,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和实现的。因此制定了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十六字方针:“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依照这十六字方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力求整体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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